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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浅议农村瓶装燃气管理案件实践难点

更新时间:2018-01-07 15:44:00点击次数:2301次字号:T|T

农村瓶装燃气管理现状

农村瓶装燃气市场安全堪忧

当前,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朋友的三餐能源也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农作物秸秆,向煤球、蜂窝煤再向现在的燃气转变,然而使用新能源的安全常识普及却没有跟上,在农村因使用新能源而带来的安全隐患与事故也随之剧增。


瓶装燃气爆炸事故频发

2012年7月24日,绍兴柯桥双梅小区一居民家车棚内煤气泄漏后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受伤,其中年纪最小的是一名17个月大的小女孩,最大的是一名79岁老太太,其左脸被烧伤

2015年8月2日,绍兴滨海工业区(马鞍镇)镜海嘉苑一出租房里,一王姓妇女的女儿到厨房准备晚餐时因为液化气泄漏导致四肢、面颈部严重烧伤。

2017年7月15日,在义乌实习的东北财经大学美女硕士在出租房里烧饭时瓶装液化气泄漏爆炸,造成全身70%烧伤。

2017年7月21日,杭州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一商铺发生瓶装液化气爆燃导致2死55人伤的重大事故……

农村瓶装燃气问题产生的原因


1

监管力度不够






2.政府:

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不足;


3.经营者:

布局不科学、硬件设施不达标;

对从业者缺少安全操作培训;

利益驱动;






4.用户:

缺乏安全意识;

缺少燃气使用常识;


5.其他:

商贩受利益驱动,从事无证经营。



案例分析

2017年7月31日上午9时,我局丁桥中队执法队员对海宁市丁桥镇某地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海宁市某煤气有限责任公司某网点于2017年7月31日,在本市一住宅楼内存放了9瓶已充装气瓶,气瓶内充装的为液化石油气,其中,7瓶为15KG规格、2瓶为12KG规格。当事人未能提供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准该场地可存放已充装气瓶的文件。

2017年7月31日,丁桥中队执法队员依法对当事人在某住宅楼存放的9瓶已充装气瓶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当事人停止该违法行为。2017年8月6日,丁桥中队执法队员再次对煤气存放住宅楼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存放已充装燃气瓶的行为,并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依法予以解除。

2017年8月9日,经有关部门认定,海宁市某住宅楼存放已充装液化气瓶的场所未经核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属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二)不得向燃气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三)不得为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四)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五)燃气充装量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
(六)瓶装燃气残液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七)气瓶充装后,应当标明充装单位;
(八)瓶装燃气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被处罚人海宁市某煤气有限责任公司某网点作出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何加强农村瓶装燃气管理

一是应该成立由政府牵头,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消防、市监等部门的联合执法组,分月联合执法,对农村瓶装燃气市场进行全面整治,不符合经营条件的,限期停业整改或予以取缔;

二是针对农村瓶装燃气市场监管难度较大,涉及液化气的质量、价格、服务、管理权限等,明确分属市监、安监、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职责,强化部门管理责任,防止监管的缺位;

三是各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使其掌握防火、灭火、报警、消防器材的使用等常识及有关的燃气法律法规,持证上岗;

四是加大在农村集镇集聚区布置规范的供应点个数,提供高安全服务,解决农村市场有需求;

五是在农村全面普及瓶装燃气使用安全防范常识。

转载自“燃气爆炸”公众号 (编辑:aisim-mo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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